为深化金融改革“保驾护航”

发布时间:2015-4-1 15:09:54   点击数:

  历经多年的曲折前行,备受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今天终于“破茧而出”:国务院正式发布《存款保险条例》,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。对此,受访专家认为,此时出台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可谓“恰逢良机”,既为下一步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,也为渐行渐近的利率市场化改革“保驾护航”。

  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出台

  “恰逢良机”

  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,它的落地不仅是一枚投向金融改革池子里的石子,更是撬动多项金融改革的战略支点。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:“此时出台《存款保险条例》不仅意义重大,而且"恰逢良机"。”他进一步分析称,存款保险制度酝酿已久,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、尤其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之时,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可起到“保驾护航”的作用。

  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(601988,股吧)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,存款保险制度更多是出于一种“未雨绸缪”的制度安排。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,建立存款保险制度,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、维持金融体系稳定,是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制度性的保障。

  来自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显示,目前已有110多个国家(地区)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,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(地区)中,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。正是出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考虑,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。我国也不例外,“在充分借鉴国际案例和经验的基础上,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、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如愿出台。”宗良如是说。

  存款保险制度推进

  “一步一个脚印”

  所谓存款保险,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,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,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。

  早在1993年,我国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,提出“建立存款保险基金,保障社会公众利益”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,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格外强烈,当年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”就被写入《政府工作报告》。2013年11月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,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,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”。2014年12月1日,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,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,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,维护金融稳定,《存款保险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正式出台。

  此外,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数年来两会热议的话题。尤其在今年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明确表示要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”,表述字眼由“建立”演变为“推出”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也明确,“成立存款保险机制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基本成熟,今年上半年就可以出台。”在此背景下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出台可谓“众望所归”。

  有助于银行业

  公平竞争

  作为一项金融保障制度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对银行业和储户的影响备受关注。

  对银行业来说,“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有助于银行业的公平竞争。”郭田勇表示,一直以来,我国银行体系是由大型商业银行主导的,银行信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,即使竞争失败,也有国家兜底善后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打破预算软约束。隐性担保没有了,会倒逼银行提高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提高竞争力。

  宗良则表示,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,银行成本会有所提高,但短期来看,并不是太高,只占银行利润的一小部分。从长期看,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差异化、多元化经营。在市场化的竞争环境中,一些竞争力不强的银行面临被收购、兼并的风险增加。也就是说,“谁能有更好的状态,占有更大的市场,谁就能在竞争中占有更大的优势。”

  值得注意的是,对于民营银行来说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的出台更是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。一般而言,相比大型银行,公众对民营银行认知度相对低一些。“在存款保险制度下,有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付作保障,将钱存进大银行还是小银行,对储户尤其是小储户来说几乎没有区别,这无形中增强了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,提高了民营银行的竞争力。”郭田勇对记者说。

  对储户而言,《存款保险条例》的第五条明确指出,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,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。对此,受访的专家们一致认为,目前银行经营的基本面良好,民众不必太担心储蓄存款的安全性。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,银行一定要坚持差异化经营的模式,以降低风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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